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委、辦、局:
《齊齊哈爾市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城市試點工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十七屆五十六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
2025年4月21日
齊齊哈爾市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城市試點工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齊齊哈爾市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城市試點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深入貫徹落實《關于開展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城市試點工作的通知》(財建〔2023〕117號)、《關于做好2024年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城市試點工作的通知》(財辦建〔2024〕23號)、《關于印發<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城市試點實施指南>的通知》(工企業函〔2024〕46號)等政策文件要求,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齊齊哈爾市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城市試點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中央下撥的財政預算安排用于支持我市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城市試點工作開展的資金。專項資金專款專用,不得用于財政供養單位人員福利、公用經費、機構運轉經費等支出,不得用于樓堂館所等基建工程支出。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齊齊哈爾市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城市試點工作,主要用于支持列入試點的高端裝備制品制造、綠色健康食品加工制造、新型材料制品制造三個細分行業的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及相關工作開展。
第四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規范、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按照“企業出一點、服務商讓一點、政府補一點”的要求,接受社會監督和有關部門的監督、審計。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五條 市工信局負責制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實施細則;確定專項資金支持方向、支持方式及支持標準;提出資金使用計劃,牽頭組織項目申報、審核和驗收;編制績效目標,開展績效自評;加強對各縣(市)區相關工作的業務指導;會同市財政局做好資金撥付工作。
第六條 市財政局負責中央財政資金的財政管理工作;按照市政府意見下達資金。
第七條 各縣(市)區工信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試點企業數字化改造等項目申報材料真實性合規性審核;配合市工信局等單位開展項目驗收工作,做好專項資金撥付工作。
第三章 支持范圍與標準
第八條 中小企業數字化改造項目補貼。專項資金對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數字化改造項目,依據項目實際投入金額給予補貼。對符合改造范圍、改造后數字化水平達到二級及以上、通過評測驗收的企業,按照核定改造投入的60%給予補貼。為鼓勵企業在試點建設前期積極參與改造,在生產執行環節實施數字化改造的前60家企業,每家補貼金額上限為35萬元,后續企業補貼金額上限調整為25萬元。非生產執行環節實施數字化改造的企業每家補貼金額上限為10萬元。
第九條 標桿示范項目獎勵。專項資金對改造成效顯著的標桿示范項目進行獎勵。專項資金對新認定為市級數字(智能)工廠或達到數字化水平四級的中小企業,給予每家30萬元的獎勵;專項資金對新認定為市級數字化(智能)車間或達到數字化水平三級的中小企業,給予每家10萬元的獎勵;對新認定的市級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給予每家8萬元的獎勵;對新認定的市級中小企業數字化示范標桿企業,給予每家5萬元的獎勵。對于獲得多項獎勵的企業,按照就高不重復原則給予獎勵。
第十條 政府采購支出。專項資金對于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的公共性支撐工作進行資金支持,具體包括:
(一)全流程智庫支撐項目。以政府采購方式確定智庫支撐承接單位,提供試點項目全流程支撐、配套文件撰寫、改造經驗總結、績效評價咨詢等服務,采購金額最高不超過300萬元。
(二)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平臺服務項目。以政府采購方式委托第三方機構建設并運營齊齊哈爾市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平臺,依托平臺開展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試點工作,采購金額最高不超過260萬元。
(三)評測驗收服務項目。以政府采購方式確定中小企業數字化水平評測驗收服務項目承接單位,負責對試點企業的改造成效進行評測驗收,采購金額最高不超過340萬元。
(四)全流程監管服務項目。以政府采購方式確定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城市試點工作項目監管承接單位,負責對項目實施全過程進行監督管理,采購金額最高不超過160萬元。
(五)審計服務項目。以政府采購方式確定中小企業數字化改造審計服務項目承接單位,負責對數字化改造項目中產生的合同、報告等相關材料進行財務方面的審核,采購金額最高不超過45萬元。
(六)對接培訓服務項目。以政府采購方式確定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供需對接和人才培訓項目承接單位,組織開展服務商與企業的供需對接工作,對企業管理人員、技術人員、服務商及其他相關人員開展數字化轉型專題培訓,采購金額最高不超過76萬元。
第十一條 按照國家、省、市工信和財政部門有關管理辦法及工作通知要求,結合齊齊哈爾市數字化轉型城市試點工作實際,各支持方向資金額度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合理調劑。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或項目不納入專項資金支持范圍:
(一)對已獲得中央財政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支持的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不再重復支持;對已納入《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開展財政支持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試點工作的通知》(工信廳聯企業〔2022〕22號)中改造試點的中小企業不再重復支持。
(二)申報單位近三年內存在嚴重失信行為。
(三)試點實施期結束,項目未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單位。
第四章 項目管理與資金撥付
第十三條 中小企業數字化改造項目管理與資金撥付。中小企業數字化改造項目采取事后補貼的方式予以兌現。
(一)申報征集。市工信局發布申報通知,開展試點企業改造補貼資金申報工作。
(二)企業申報。符合條件的試點企業完成數字化改造后,向所在縣(市)區工信主管部門提出申請。需提供以下材料:
1.試點企業與服務商簽訂的數字化改造服務合同;
2.試點企業的數字化改造方案;
3.發票和付款憑證;
4.申請材料真實性承諾書。
5.企業信用記錄證明。
(三)項目初審。各縣(市)區工信主管部門負責對轄區內試點企業申報材料真實性合規性進行初步審核,正式行文上報市工信局。
(四)評測驗收。市工信局組織監管機構、評測驗收機構對試點企業的數字化改造成效進行評測驗收,并由評測驗收機構出具評測驗收報告。
(五)項目審計。市工信局組織第三方審計機構對試點企業的改造資金投入進行審計,確定試點企業的改造補貼金額。
(六)項目公示。對擬補貼的項目,經市工信局研究后進行公示。公示后,由市工信局、市財政局報請市政府審批。
(七)資金撥付。市政府審批通過后,市財政局將補貼資金撥付給市工信局,市工信局按相關程序撥付資金。
第十四條 標桿示范項目管理和資金撥付。
(一)申報征集。市工信局每年根據年度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工作推進情況開展具體申報及征集工作。試點企業按照要求提交申報材料。
(二)評選評審。市工信局采取組織專家評審、開展現場核查等方式對上報的材料進行審核。
(三)項目公示。對擬獎勵的項目,經市工信局研究后進行公示。公示后,由市工信局、市財政局報請市政府審批。
(四)資金撥付。市政府審批通過后,市財政局將獎勵資金撥付給市工信局,市工信局按照相關程序撥付獎勵資金。
第十五條 政府采購項目管理和資金撥付。市工信局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確定政府采購需求,編制政府采購預算和采購實施計劃,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采購方式和采購程序依法組織采購。市財政局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做好資金撥付工作。
第五章 績效管理與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績效管理。工信主管部門組織開展績效目標管理、績效運行監控、單位績效自評、部門績效評價、評價結果運用等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資金使用單位要落實預算執行主體責任,對照績效目標做好績效運行監控和績效評價工作;財政部門做好財政績效評價和績效評價結果運用工作,配合工信主管部門加強對績效目標實現程度的監控。
第十七條 監督檢查。
(一)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接受紀檢監察、財政、審計、工信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二)市工信局會同市財政局對專項資金扶持項目進行定期或不定期專項檢查,市工信局也可根據需要依照法定程序聘請有關專業機構協助監督工作,監督檢查專項資金使用是否合規,項目進度是否符合要求,項目單位是否按照實施方案開展工作等,并對發現的問題及時糾偏。
(三)各縣(市)區工信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專項資金申請、撥付的組織、協調和管理工作。
(四)項目建設單位應按現行有關會計制度規定做好財務處理,按項目計劃推進項目實施,自覺接受工信和財政等部門監督檢查。
(五)項目建設單位對申報材料的合法性、真實性負責。對于采用虛假信息騙取專項資金的行為,一經查實,由縣(市)區工信主管部門追回已撥付的專項資金,同時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查處。
(六)專家組成員、有關工作人員、會計師事務所或第三方評估機構等單位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行為的,或未經允許擅自披露、使用、向他人提供項目相關商業秘密的,3年內取消其參加有關項目評定或驗收核查工作的資格;構成違法行為的,追究相應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管理辦法由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并適時根據上級試點工作要求修訂完善。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