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賢區各有關單位:
現將修訂后的《奉賢區促進知識產權高質量發展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奉賢區知識產權局 上海市奉賢區財政局
2025年11月20日
奉賢區促進知識產權高質量發展實施辦法
一、目的依據
為貫徹落實《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上海市知識產權強市建設綱要(2021-2035年)》《上海市知識產權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深入實施知識產權強區戰略,推動奉賢區知識產權高質量發展,提升奉賢區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和服務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上海市知識產權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要求,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扶持對象
本辦法適用于在本區依法經營、信用良好且符合產業導向的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及其相關知識產權專業技術人員。
三、定義
本辦法所稱知識產權除特定條款外,主要指就專利、注冊商標、地理標志、商業秘密等客體享有的權利。
四、扶持標準
(一)知識產權高質量創造
1、高價值發明專利培育
鼓勵企業創造、引進、培育高價值發明專利,對通過培育項目取得高價值發明專利顯著突破的,經評審認定,給予最高不超過30萬元的項目支持。
對承接市級以上高價值發明專利培育項目的單位,按照上海市知識產權局專項扶持資金的1:1比例予以項目配套。
2、知識產權海外布局
鼓勵企業拓展海外市場,積極開展知識產權全球布局。對在海外知識產權布局中成效顯著、實現重要突破的企業,經綜合評審,給予最高不超過30萬元的項目支持。
3、商標品牌建設
對首次獲得中國馳名商標認定的商標,每件給予50萬元的獎勵。
對首次獲得全國“AAA知名商標品牌”認定的商標,每件給予10萬元的獎勵。
對首次獲評奉賢區上海市“上海好商標”、“東方美谷”好商標的商標,每件分別給予5萬元、2萬元的獎勵。
對承接市級以上商標品牌建設等項目的單位,根據上海市知識產權局相關支持政策按1:1比例予以配套資助。
4、知識產權榮譽稱號獎勵
對首次獲得“WIPO全球獎”的企業,給予100萬元的獎勵;對首次入圍“WIPO全球獎”候選的企業,給予30萬元的獎勵。
對首次獲得中國專利獎金獎、銀獎和優秀獎的單位,分別給予50萬元、30萬元、10萬元的獎勵。
對首次獲得中國外觀設計獎金獎、銀獎和優秀獎的單位,分別給予50萬元、30萬元、10萬元的獎勵。
對獲得上海知識產權創新獎單位類獎項的單位,給予30萬元的獎勵。
對獲得上海知識產權創新獎項目類獎項(一等獎、二等獎和三等獎)的單位,分別給予30萬元、20萬元、10萬元的獎勵。
(二)知識產權高效益運用
5、知識產權金融支持
鼓勵支持企業開展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工作。對企業以知識產權質押獲得銀行貸款并取得相關質押登記證明的,經認定,按照實際支出貸款利息金額的50%,給予貼息資助。貼息計算時間最長不超過1年,同一企業當年度貼息資助總金額最高不超過10萬元。對以組合貸款方式進行融資的,僅資助知識產權質押融資貸款部分產生的貸款利息。
對企業購買知識產權保險的,按照知識產權保險實際支付保險費金額的70%,給予貼費資助,同一企業當年度貼費資助總金額最高不超過10萬元。
6、知識產權產業化
對企事業單位進行專利產品備案并被首次認定為專利密集型產品的,按照上海市知識產權局專項扶持資金的1:1比例予以配套資助。
對承接市級以上專利產業化等項目的單位,按照上海市知識產權局專項扶持資金的1:1比例予以配套資助。
支持企事業單位開展數據產品知識產權登記工作,對首次經上海市知識產權局核準登記并獲取數據(產品)知識產權證書的,每件給予0.5萬元的獎勵。同一單位當年度獎勵總金額最高不超過5萬元。
7、專利轉移轉化
對企業購買高校、科研院所、醫院的發明專利,并在國家知識產權局進行登記,取得專利權著錄項目變更《手續合格通知書》的,按照實際成交金額的10%,給予資助。同一企業當年度資助總金額最高不超過20萬元。
8、知識產權信息分析利用
支持企事業單位和專業服務機構開展專利導航、知識產權分析評議工作,對經奉賢區知識產權主管部門認定的專利導航項目和知識產權分析評議項目,按照項目實際支出成本的50%,給予每項不超過20萬元的資助。
對經上海市知識產權局認定的專利導航項目和知識產權分析評議項目,按照上海市知識產權局專項扶持資金的1:1比例予以配套資助。
支持奉賢區各街鎮、開發區和集團公司結合自身區域產業情況,開展相關特色產業專利導航項目,經評定,按照項目實際發生的費用金額的50%,給予最高不超過20萬元的項目支持。
(三)知識產權高標準保護
9、知識產權保護建設
對首次獲得以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的地理標志,每件給予20萬元的獎勵。
對首次納入上海市重點商標保護名錄的商標,每件給予5萬元的獎勵;對首次納入奉賢區重點商標保護名錄的商標,每件給予2萬元的獎勵。
10、知識產權維權資助
對通過法院訴訟、行政裁決、仲裁等方式在國內外進行知識產權維權且維權成功的,經維權項目申報評定,按照企業實際發生的維權費用金額的50%,在國內成功維權案件給予最高不超過20萬元的資助,在國外成功維權案件給予最高不超過30萬元的支持。
(四)知識產權高水平管理
11、知識產權管理體系認證
鼓勵企事業單位貫徹實施《企業知識產權合規管理體系 要求》(GB/T 29490-2023)國家標準,對首次通過國家知識產權規范體系認證的單位,給予2萬元的資助。
12、知識產權試點示范優勢單位創建
對國家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新認定的國家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示范、試點園區,分別給予最高不超過40萬元和30萬元的資助。
對國家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新認定的國家知識產權示范、優勢企業,分別給予最高不超過60萬元和50萬元的資助。
對獲得上海市認定的上海市知識產權強市建設示范、試點園區,按照上海市知識產權局專項扶持資金的1:1比例予以配套資助。
對獲得上海市認定的上海市專利工作示范、試點單位,按照上海市知識產權局專項扶持資金的1:1比例予以配套資助。
對新獲得認定的區知識產權優勢企業、專利示范企業、專利試點企業,分別給予30萬元、15萬元、10萬元資助。
對新獲得認定的區知識產權試點園區,給予20萬元的資助。
對首次獲得國家級商標品牌創建項目的單位,給予50萬元的項目支持。
對首次認定的國家知識產權教育示范、試點學校,分別給予20萬元、10萬元的獎勵。
對首次認定的上海市商業秘密保護創新試點園區、單位(站、點),分別給予5萬元的資助。
對首次認定的奉賢區商業秘密保護創新試點園區、單位(站、點),分別給予3萬元的資助。
13、知識產權托管服務
對承接市級以上知識產權集中托管等項目的園區及相關單位,按照上海市知識產權局專項扶持資金的1:1比例予以配套資助。
14、知識產權人才隊伍建設
對新培養或引進正高級知識產權師、高級知識產權師、知識產權師職稱和專利代理師資格(在職且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人才的用人單位,分別給予2萬元/人、1萬元/人、0.5萬元/人和1萬元/人的獎勵。同一申請主體每年獎勵金額不超過6萬元。
對首次獲得正高級知識產權師、高級知識產權師、知識產權師職稱(在職且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人才,分別給予2萬元/人、1萬元/人、0.5萬元/人的獎勵。
對首次獲得專利代理師資格(在職且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人才,給予2萬元/人的獎勵。
(五)知識產權高品質服務
15、知識產權公共服務建設
對首次認定的技術與創新支持中心(TISC)和高校國家知識產權信息服務中心、新備案的國家級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按照上海市知識產權局專項扶持資金的1:1比例予以配套資助。對首次認定的上海市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按照上海市知識產權局專項扶持資金的1:1比例予以配套資助。
16、知識產權專業服務
支持搭建知識產權服務類科技服務平臺,開展知識產權資源整合、數據共享、檢索分析、價值挖掘、投資運營、權益保護、創業服務等服務。國內外高端知識產權服務機構進駐奉賢區的,根據服務成效,經評審,給予每家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的支持。
鼓勵與知識產權相關的專利(保險)聯盟、行業協會、戰略研究機構、知識產權司法鑒定機構、專利運營機構等為區內企業提供知識產權專業服務,對于符合本區產業導向的項目,經評估符合要求的,給予每項不超過20萬元的資助。
鼓勵服務機構拓展海外市場,服務出海企業知識產權布局和維權等,根據服務成效,給予不超過20萬元的支持。
五、使用管理
經由奉賢區知識產權主管部門評定的項目及市級以上配套項目的受理、審核及資金撥付應當遵循以下程序:
(一)區知識產權主管部門通過相關信息平臺發布年度項目申報指南和受理項目申請渠道;
(二)區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受理和初審,對于申請材料不完善的,限期給予補正;未按要求補正材料或補正材料未通過審核的,不予資助或獎勵;
(三)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區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應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
(四)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區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報區財政部門辦理專項資金撥付。
本辦法在實施過程中如遇國家、上海市等上級有關政策調整的,按上級政策執行,并作相應調整。
本辦法中的“資助”、“獎勵”、“項目支持”均為一次性扶持資金,本辦法與市級政策重復的,按“從高不重復”原則執行。
本辦法由區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相關扶持資金由區、街鎮按財力結算比例分別承擔。
六、附則
(一)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必須依法經營。因嚴重違法違規行為被處罰的,自處罰之日起3年內,不得申請項目資金。
(二)申請奉賢區知識產權資助、獎勵的,申請及相關當事人應當保證申請材料真實有效。任何單位不得騙取、截留或挪用知識產權服務業高質量發展資金,不得利用更名等手段重復享受扶持政策,一經發現,區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有權追回已支付經費,停止支付剩余經費,發現犯罪線索的,將移送公安部門立案偵查。
本辦法自2026年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